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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失效]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市科技奖项目的初审。
  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初审后的科技进步类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建议,并将评审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建议作出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杰出科技贡献奖和技术合作类奖的评审。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决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在芜湖日报上刊登公示公告,公开征求公众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为15日。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在征求意见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八条 市杰出科技贡献奖由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其它类别奖励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
  奖金标准:
  (一)杰出科技贡献奖:奖金20万元;
  (二)技术合作类奖:奖金3万元;
  (三)科技进步类:
  1、一等奖,奖金5万元;
  2、二等奖,奖金3万元;
  3、三等奖,奖金1万元。
  奖金标准随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变化进行调整,调整意见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查实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追回奖金。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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