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技进步类:
1、运用科技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技术发明、创新,特别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转化后取得比较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2、在生物药业、软件产业、新材料等新兴领域中实施开发项目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或在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中,探索新的推广机制,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3、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4、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5、在经济、科技、社会发展领域的软科学研究中取得重要成果,并对科学决策发挥重大作用的。
(二)技术合作类:
1、在我市传播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2、与我市合作进行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市科技奖的技术合作类不分等级,科技进步类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第十条 对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人员,授予杰出科技贡献奖。
第十一条 本着坚持标准、宁缺勿滥的原则,市科技奖每年奖项总数不超过30项。其中:技术合作类每年不超过2项,可以空缺;杰出科技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1名,可以空缺。
第十二条 市科技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章 市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
第十三条 市科技奖的推荐部门:
(一)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驻芜单位;
(三)全市性的社会团体、民间行业协会组织;
(四)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组织。
第十四条 申请市科技奖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推荐部门应对申请市科技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择优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