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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芜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9)(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

芜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2003年4月13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芜湖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第三条 市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芜湖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 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具体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专业评审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技奖。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技奖应当依法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在奖励活动 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的评审和授予活动,应遵循本办法的第三条、第四条规定。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授予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市科技奖分别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创新、科技成果应用与推广、技术合作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人员或单位。
  第八条 市科技奖设科技进步、技术合作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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