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审核、审批结果均应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张榜公布,每次张榜公布时间为3天。户口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在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张榜公布。
对张榜内容有异议的,由张榜单位的上一级机关重新调查核实,并张榜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一条 对张榜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审批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审批结果发放医疗救助金;街道办事处也可委托社区居委会发放。
第十二条 对急性突发性救助的申请,可由市民政部门直接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交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按程序发放医疗救助金。
第四章 资金来源、使用及监管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资金采取政府专项出资和组织社会捐赠相结合的办法筹集。政府专项出资由市、区两级政府按1∶1比例分担。
市、区财政部门分别设立医疗救助资金专用帐户,并负责安排本级医疗救助资金预算。
为医疗救助捐赠的资金纳入同级医疗救助资金,单独列帐。
第十四条 区民政部门每年6月下旬和12月下旬向市民政部门报告本区接受医疗救助的人数和金额。市财政部门每年1月上旬和7月上旬将市级负担的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各区。
第十五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及发放情况,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对不按规定发放医疗救助资金或预算资金不落实的,停止向该区拨付市级医疗救助资金。
第十六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的居民,由区民政部门追回医疗救助金。
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医疗救助资金的工作人员,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县的城镇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