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政府令
(第12号)
《芜湖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办法》已经2005年4月4日第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二OO五年四月十九日
芜湖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缓解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对象)因医治重大疾病造成的生活困难,规范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目标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是对市区城市低保对象医治大重病给予适当救济的医疗救助制度。
第三条 医疗救助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和管理全市医疗救助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救助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救助的审核及具体管理工作。
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下同)负责医疗救助的初审及相关服务工作。
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医疗救助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救助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市区城市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一)因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手术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内脏器官移植的;
(二)因患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重症肝炎、严重脑外伤、肝硬化失代偿期、高血压病Ⅱ期及其以上、单纯口服药物无效的糖尿病、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心功能不全、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部分慢性精神病维持治疗期((1)器质性精神障碍(2)精神分裂症(3)无自杀行为的抑郁症)、结核病活动期、帕金森氏病、慢性肾炎、子宫内膜异位病、运动神经元病等疾病,申请救助当年家庭实际支付医疗费累计超过800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