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实施清洁能源工程的通告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为加强控制高污染燃料产生的大气污染,实施清洁能源工程,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发布如下通告:
一、芜湖市城市建成区区域划定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禁燃区范围内所有燃烧设备(7 兆瓦以上锅炉及电厂锅炉除外)都必须采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轻质柴油、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止燃用原煤、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高硫型煤、高硫含量的柴油、煤油、高硫含量的人工煤气、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如木材、树叶、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禁止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7兆瓦以上锅炉及电厂锅炉除外),现有的高污染燃烧设施(7兆瓦以上锅炉及电厂锅炉除外)限于2005年12月底前全部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轻质柴油、电或其他清洁能源,方可继续使用。
三、禁燃区范围内的火力发电厂及7兆瓦(10吨/小时)以上的锅炉、窑炉等燃煤设施必须配备高效脱硫除尘装置并确保达标排放。
四、禁燃区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料使用设施。
五、各区人民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检查督促本辖区和管辖范围内禁燃区内的锅炉、炉窑、炉灶的整改工作。市发改、财政、经济、环保、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商务、规划、市容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高污染燃料的禁燃和炉改工作。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规定期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由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下达限期整改决定。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拆除或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七、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通告规定,划定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禁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