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保单位必须在每月20日前向征管中心如实申报次月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数额,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可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规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征管中心按规定结算。
(四)参保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年度申报时,须向征管中心提供缴费人员名单和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当月申报的缴费人员,缴费基数与上月申报有变动的,应在每月20日前提供变动的明细情况。缴费单位申报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中个人应缴纳的数额单列。
(五)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内的各险种应统一参保人数、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级次,实行一票申报审核制度。
(六)征管中心与税务部门共同协商为缴费单位编制统一的双方共同使用的社会保险识别代码。
三、社会保险费征缴
(一)征管中心负责于每月月初将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号、单位名称、应缴费所属期、险种代码、基金类别、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单位费率、个人费率、单位应缴、个人应缴、本月应缴、一次性补增应缴、医疗补充个人帐户应缴、上月末累计欠费、合计应缴、级次等有关征缴数据传递给地税部门。税务部门要实时将企业申报缴纳的数据传递给国库。
(二)缴费单位应根据征管中心核定的征缴数据,按月按地税部门规定的申报缴费期限申报缴纳,地税部门开据社会保险费缴费缴款书一票征收。
(三)缴费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缴费单位向征管中心申报核定,并负责从缴费个人工资收入中按月代扣代缴。
(四)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根据市、区级次直接缴入同级国库。国库应于入库当日将社会保险费缴款书分别反馈给地方税务部门和征管中心。国库要按日与地税、财政部门、征管中心对帐,确保各项基金入库数据一致,地税部门和征管中心要按月与财政部门对帐。
(五)参保单位暂不能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可向地税部门申请缓缴某险种社会保险费,并制定还款计划,经核准后,当月可以缓缴。缴费单位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时,应注明补缴的险种。
四、其它
(一)为了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缴,要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奖励机制,确保必要的征收、稽核工作费用,同时财政部门要为计算机联网、信息资源共享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