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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芜湖市社会保险一票征缴实施意见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芜湖市社会保险一票征缴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关于芜湖市社会保险费一票征缴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芜湖市社会保险费一票征缴实施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 二00五年六月)

  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督促单位和个人切实履行社会保险参保责任和义务,优化程序和提高效率,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政府《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和标准
  (一)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和征缴,适用本办法。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暂不纳入一票征收范围,按原渠道申报、缴纳。
  (二)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和费率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1.缴费单位以全部职工(或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为基数。如缴费单位工资总额低于全部参保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按全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2.缴费个人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收入作为当年6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的缴费基数,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按300%计缴。
  二、社会保险费登记和申报
  (一)劳动保障部门下设的社会保险征缴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征管中心)负责社会保险的参保登记,会同地税部门核定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核算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基金及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等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
  (二)参保单位按规定向征管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参保单位情形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参保单位应自办理参保登记后3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手续,并应在征管中心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后按规定及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的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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