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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
(第20号)


  《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10月25日市政府令发布的《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各县区政府、建设、国土、规划、物价、市容、工商、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障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切实保护文物古迹。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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