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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拆迁安置房必须使用1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时享受优惠政策购买的面积部分应补交购买时优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和规费(含优惠总金额同期银行借款利息)。属租赁的部分面积和“双困”家庭补足安置的部分面积必须按当时的市场价购买。也可由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按当时销售价扣除一定折旧费后进行回购。
  拆迁安置房产权证的办理和上市交易的相关手续按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销售拆迁安置房。
  第二十二条 拆迁安置工作结束后,拆迁人应填写《芜湖市拆迁安置房安置明细表》、《芜湖市拆迁安置房安置汇总表》及相关文字说明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拆迁义务,如实申报拆迁地块的有关材料,按照政策做好安置工作。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建立拆迁安置房报表制度,按季度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送交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情况统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安置房的统一管理,规范拆迁安置房安置过程中的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及使用制度,实行网络化、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中,监察、审计部门参与全过程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双困”家庭,是指其家庭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取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同时具备在同一城镇仅有一处住房并低于政府确定的住宅房屋拆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最低安置标准的家庭。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2004年12月27日印发的《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芜政〔2004〕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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