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户口有两个以上产权证的,被拆迁房屋面积应合并为一户计算;一本产权证有两个以上户口的,应以产权人户口购买拆迁安置房。
第十四条 享受拆迁安置房的家庭人口按市区居民户口证件的人口计算,家庭人员结构应当合理,除因出生、军人复退转、婚嫁等确需入户外,拆迁公告发布后迁入人口和办理的分户、并户、产权分割等手续以及寄居户、空挂户均不得作为安置的依据。
第十五条 拆迁人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在动迁前应向该地块被拆迁人发放《芜湖市拆迁安置房申请表》。拆迁人将被拆迁人填写的申请表汇总后,连同《芜湖市拆迁安置房审核表》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并抄告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第十六条 拆迁安置房建设单位依据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的批文,向拆迁人提供两处以上的拆迁安置房源,同时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房预售合同。
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则上按房源地整栋和整个单元拆迁安置房提供给拆迁人,按房源地核定的单位综合销售价格结算。
拆迁人不按购房合同按时支付房款的,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将其所购房源重新分配。
拆迁安置房竣工后,若在两年内未全部销售的,由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按已定的销售价格实行回购。
第十七条 拆迁人应将拆迁安置房源在拆迁现场张榜公布。公布内容应包括:拆迁安置房地点、数量、幢号、楼层、面积、售价及安置地块平面规划图和拆迁安置房单体平面图等,供被拆迁人选择并接受咨询。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选定拆迁安置房后,应与拆迁人就拆迁安置房地址、户型、幢号、楼层、建筑面积、产权性质、产权归属以及购买价格等项内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拆迁人应同时向被拆迁人发放《芜湖市拆迁安置房入住通知书》。
第十九条 拆迁人持该地块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入住通知书(存根)与拆迁安置房建设单位正式签订拆迁安置房销售合同。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入住通知书、初始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房地产权证。产权证书应注明“拆迁安置房”字样,每平方米优惠的土地出让金价格、规费数额及产权归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