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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政〔2006〕37号 二OO六年四月十六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安置房,是指在市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含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拆迁地块上住宅房的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购买拆迁安置房。
  非住宅房的拆迁安置适用《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市区拆迁安置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拆迁安置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建设、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物价、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税务、工商、审计、监察、信访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实施本办法。
  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全市拆迁安置房建设的统一实施工作。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长江大桥综合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拆迁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房管、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综合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拆迁安置房发展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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