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社保市级统筹机制,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通过贯彻国发〔2005〕38号、粤府〔2006〕96号文,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为目标,努力克服因地区发展不平衡以及政策执行力度欠缺等对我市市级统筹工作的负面影响,全面规范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从2006年7月1日起,统一全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前,严格按照规定向省、市上缴养老保险调剂金和市级统筹金。应上解的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和市级统筹金,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按规定比例,分别划入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和市级财政社保基金专户,未按规定上解的,由省、市财政部门在有关县(市、区)的财政收入基数中扣除,对于市级统筹以来,各县(市、区)欠缴的市级统筹基金由市财政在各县(市、区)转移支付中扣减。
继续严格按照《韶关市(地)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和《韶关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要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严格执行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建立预防基金冒领欺诈的机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和预决算制度,提高基金管理水平。加强统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拓展社会保险数据应用分析,加快社会保险监测体系建设,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警指标体系。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监督、财政审计等专门监督和群众舆论等社会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的安全运行。
四、完善监督约束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严格按照《扩面征缴目标责任书》的要求,通过强化目标责任管理,完善监督约束机制,确保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各项政策顺利实施。市政府将对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彰,增拨市级统筹调剂金,进行一次性奖励;对不能完成扩面征缴及基金回收任务的,将采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资金缺口由市财政按一定比例扣减当地的转移支付或税收返回等行政和经济处罚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是当地社会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当地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欠费清理、回收处置挤占挪用基金、落实“两个确保”等一系列工作,并要对原已在当地参加养老保险的“中人”和“老人”的历史债务(费用)负责,特别是职工在当地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的经济责任,必须由当地政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