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不懈地做好火灾预防工作,确保公共安全
(一)推进城市社区消防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创建和谐平安社区的工作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进一步抓好城市社区消防组织、制度、宣传、检查、设施、档案建设等六项基本工作的落实。发挥城市社区警务室和居委会专职工作队伍的作用,依靠物业公司、社区保安队、联防组织等专业性和社区治安志愿者等义务性防范力量做好社区消防工作,不断提高城市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消防工作不达标的社区,不得参评“文明社区”、“平安社区”和“示范社区”。
(二)加强农村消防工作。要把农村消防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设施与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能源建设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切实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三)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各级政府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消防宣传经费要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各地举办的“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法制宣传日”、“科普活动周”、“安全生产活动月”等主题宣传活动应当有消防安全宣传的内容。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采取专版、专栏、专题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公益消防宣传,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及时曝光,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认真组织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消防工程设计和施工人员, 易燃易爆场所管理人员、消防产品检验维修人员以及维修保养、监理、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每年要制订流动人员、农民工的消防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安消防、安监、劳动部门在检查单位消防工作、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环境时,应当检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的情况。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增强抗御火灾能力
(一)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地要根据公安部、国家发改委、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公通字[2004]34号)和建设部《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06]42号)精神,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账、快补旧账,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要求,抓紧完成城镇消防规划和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任务。各级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同时编制消防规划,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城镇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开发区、工业区的规划建设中,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其它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在建设项目审批中要按消防规划的要求保留消防站规划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