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通知
(韶府〔2006〕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通知》(粤府[2006]101号)精神,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保障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跟上全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现就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的消防工作责任制,促进工作落实

  (一)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及乡镇、街道、农村要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把消防工作列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本部门、本单位年度计划,经常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进行具体部署,层层签订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书,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以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和行政责任。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负其责。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部门要将必需的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设、规划部门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保证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城镇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经贸、教育、民政、建设、交通、农业、文广新、卫生、安监、工商、体育、旅游、人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社会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管理要求,进一步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切实提高本单位自身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

  (三)建立消防工作综合评价体系。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每年年底要向上一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上一级政府原则上每年对下一级政府考评一次,表彰先进,整改不足。对消防工作不落实导致火灾事故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