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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农村公路硬底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4、市补助资金项目待市交通局下达年度建设计划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各县(市、区)财政局。

  5、市交通局每年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6、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六、工程建设管理

  (一)项目业主。

  各建设项目业主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或由县(市、区)公路部门承担。

  (二)建设规模及技术标准。

  1、建设规模原则与省下达的建设计划确定的规模相对应。

  2、技术标准。镇通村农村公路线型在满足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基础上,要求路基宽在4.5米或以上,路面宽4米或以上; 并按要求每隔300米设置错车道,完善排水、防护设施,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个别困难路段确需降低标准,应由各县(市、区)交通部门论证、批准。路线原则上尽量利用旧路,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以节约有限耕地资源,切实保护生态环境。通客运班车的农村公路原则上要求路基宽5.5米以上,路面宽4.5米以上。

  3、路面结构。路面结构原则上在旧路面上设置必要的调平层后,铺设20厘米厚水泥混凝土,水泥混凝土面层最小厚度不低于18厘米,混凝土板抗弯拉强度不小于4.0MPa。

  当路基强度(弯沉)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铺设厚15厘米、5%水泥含量的砂砾稳定层,对路基进行补强处理。

  4、桥涵设计荷载一般不应低于公路-Ⅱ级,原荷载标准低于公路-Ⅱ级的桥涵应同步加固改建为公路-Ⅱ级,桥涵与路基同宽。

  (三)审批程序。

  1、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采用一揽子审批的方法进行立项审批。根据《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省府令〔2005〕98号)的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由各县(市、区)交通局负责。下一年度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简易工可及建设方案由各县(市、区)公路部门编制,于每年的10月底前报各县(市、区)交通局一揽子审批,报市交通局、市公路总站核备。列入国债项目建设计划的项目,由各县(市、区)公路部门负责编制简易工可及建设方案,由各县(市、区)发改、交通部门联合上报市发改、交通部门平衡后转报省有关部门。市交通局下达年度工程建设计划时,同时抄送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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