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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5.2.3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市经济贸易局、市公路局、市航道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负责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港口、桥梁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实施对灾区的交通管制。

  5.2.4 电力保障

  广东电网公司韶关供电局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5.2.5 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5.2.6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组织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测、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市发展和改革局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韶关军分区后勤部门等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5.2.7 治安保障

  市武警支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2.8 物资保障

  市粮食局组织粮食供应,保障灾区粮食供求平衡。

  市经济贸易局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民政局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2.9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市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市民政局负责市应急救济款的安排发放。

  5.2.10 社会动员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地震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5.2.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5.2.12 涉外事务

  凡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省、市外办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华期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在我市的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我市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我市的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

  5.3 技术储备与保障

  技术力量主要依靠省地震局储备的地震应急专家队伍作为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

  建立完善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市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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