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4.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4.3 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4.4 调查和总结
市科技信息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报市人民政府。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建立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有关电信营运企业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市电信局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公安消防支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所拥有的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5.2.2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
│ │ 先期处置队伍 │ 第一支援梯队 │ 第二支援梯队 │
├───────┼───────────┼───────────┼──────────┤
│ 人员抢救 │ 社区志愿者队伍 │省地震救援分队、省地震│国家和邻省地震救援队│
│ 队 伍 │ │ 救援队、当地驻军部队 │ │
├───────┼───────────┼───────────┼──────────┤
│ 工程抢险 │ 县(市、区) │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 邻省抢险队伍 │
│ 队 伍 │ 抢险队伍 │ │ │
├───────┼───────────┼───────────┼──────────┤
│ 次生灾害 │ 消防部队 │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 邻省特种 │
│ 特种救援 │ │ │ 救援队伍 │
│ 队 伍 │ │ │ │
├───────┼───────────┼───────────┼──────────┤
│ 医疗救护 │ 县(市、区) │ 附近军队医疗队 │ 其它后备医疗队 │
│ 队 伍 │ 急救医疗队伍 │ 省人民医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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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震现场 │省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中国地震局现 │ 邻省地震局现 │
│ 应急队伍 │ 市应急工作组 │ 场应急队伍 │ 场应急队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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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物 │省、市地震部门和建设部│ 中国地震局和 │ 邻省地震局和 │
│ 安全鉴 │ 门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 建设部建筑物 │ 建设厅建筑物 │
│ 定队伍 │ │ 安全鉴定队伍 │ 安全鉴定队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