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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4.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4.3 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4.4 调查和总结

  市科技信息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报市人民政府。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建立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有关电信营运企业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市电信局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公安消防支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所拥有的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5.2.2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
│       │   先期处置队伍   │   第一支援梯队   │  第二支援梯队  │
├───────┼───────────┼───────────┼──────────┤
│  人员抢救  │  社区志愿者队伍  │省地震救援分队、省地震│国家和邻省地震救援队│
│  队  伍  │           │ 救援队、当地驻军部队 │          │
├───────┼───────────┼───────────┼──────────┤
│  工程抢险  │   县(市、区)   │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  邻省抢险队伍  │
│  队  伍  │    抢险队伍    │           │          │
├───────┼───────────┼───────────┼──────────┤
│  次生灾害  │    消防部队    │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   邻省特种   │
│  特种救援  │           │           │   救援队伍   │
│  队  伍  │           │           │          │
├───────┼───────────┼───────────┼──────────┤
│  医疗救护  │   县(市、区)   │  附近军队医疗队  │  其它后备医疗队  │
│  队  伍  │   急救医疗队伍   │   省人民医院   │          │
├───────┼───────────┼───────────┼──────────┤
│  地震现场  │省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中国地震局现   │  邻省地震局现  │
│  应急队伍  │   市应急工作组   │   场应急队伍   │   场应急队伍   │
├───────┼───────────┼───────────┼──────────┤
│  建筑物  │省、市地震部门和建设部│   中国地震局和   │  邻省地震局和  │
│  安全鉴  │ 门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   建设部建筑物   │  建设厅建筑物  │
│  定队伍  │           │   安全鉴定队伍   │  安全鉴定队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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