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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水利局组织力量对山塘、水库、电站、河堤等水利设施进行抢排险,确保水利工程安全。

  市交通局组织力量对公共客货交通运输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交通运输功能。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力量对被破坏的矿山进行抢排险。

  3.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地震部门负责监视余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以及对损毁高大建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进行危险评估;

  公安消防部门组织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或爆炸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扑灭火灾;

  环保部门负责监视放射性污染;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视滑坡、崩塌、泥石流等次生灾害。

  各部门应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3.8 群众的安全防护

  民政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3.9 次生灾害防御

  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公安消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

  环保部门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安全监管部门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3.10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请求省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并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判定意见。

  3.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市人民政府动员本市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根据受灾情况,请求省政府协调邻近市人民政府,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提供救助;民政部门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3.12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市科技信息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市科技信息局负责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3.1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市科技信息局和市民政局会同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14 应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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