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本行政区内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市级地震应急工作。
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依据省地震局提出的地震趋势估计向省政府汇报;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组;适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当地震造成人员被压埋时,请求派遣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救援。
视地震灾区的需求,请求省政府协调省内非灾区对灾区的紧急支援。
市人民政府领导主持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①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②组成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③协调韶关军分区和市武警支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④协调、安排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开展工作。
⑤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救护、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3.5 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
1、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2、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3、通过各种渠道向地震灾区发布灾民求救方式和救灾指挥部的联系电话;
4、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
5、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
6、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7、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
8、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9、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10、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3.6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韶关军分区、市武警支队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科技信息局协调组织防震减灾志愿者开展灾区搜救工作。
市公安局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
市卫生局组织医疗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力量对灾区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