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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3.2.1 市科技信息局的震情速报

  发生M≥3.0级地震,根据省地震监测中心在震后15分钟内完成的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和震后30分钟内完成的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迅速向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报告地震参数。

  3.2.2 地震部门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发生地震后,地震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市科技信息局、省地震局,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上报中国地震局。市科技信息局尽快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省地震局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市科技局要与震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市委、市政府、省地震局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省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及时向市科技信息局和省地震局报告。市科技信息局、地震台站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3.2.3 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市科技信息局;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市民政、公安、安监、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电力、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科技信息局和市民政局。

  市科技信息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重大地震信息后,应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时,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省港澳办、省台办、省外办并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省港澳办、省台办、省外办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3.2.4 震情灾情公告

  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3.3 通讯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讯方式:利用公共通讯网络和通讯卫星等,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市电信局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组织相关电信营运企业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赴地震现场工作人员通过有线或无线通讯设施,保持灾害现场与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的实时联络。市电信局根据指挥部要求,组织相关电信营运企业派出应急通信队伍和设备,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3.4 指挥与协调

  3.4.1 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1)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或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协调下,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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