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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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震灾害 │ 分级标准 │ 初判标准 │
│ 等 级 ├─────────┬──────────┼────────────┤
│ │ 人员死亡 │ 经济损失占年 │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地震│
│ │ │ 生产总值比例 │ 的震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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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重大 │ 300人以上 │ 1%以上 │ 7.0级以上 │
│ 地震灾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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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 大 │ 50-299人 │ │ 6.5-7.0级 │
│ 地震灾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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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 大 │ 20-49人 │ │ 6.0-6.5级 │
│ 地震灾害 │ │ │ │
├───────┼─────────┼──────────┼────────────┤
│ 一 般 │ 20人以下 │ │ 5.0-6.0级 │
│ 地震灾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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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下,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人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省级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支持下,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人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省级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Ⅳ级响应、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I级响应由国务院决定。Ⅳ级、Ⅲ级、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国地震局。中国地震局对地震应急响应级别进行核准。
3.2 信息报送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