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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如下表:

┌───────┬────────────────────┬────────────┐
│  地震灾害  │        分级标准        │    初判标准    │
│  等  级  ├─────────┬──────────┼────────────┤
│       │   人员死亡   │  经济损失占年  │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地震│
│       │         │  生产总值比例  │     的震级     │
├───────┼─────────┼──────────┼────────────┤
│  特别重大  │  300人以上   │    1%以上    │    7.0级以上    │
│  地震灾害  │         │          │            │
├───────┼─────────┼──────────┼────────────┤
│  重  大  │  50-299人   │          │    6.5-7.0级    │
│  地震灾害  │         │          │            │
├───────┼─────────┼──────────┼────────────┤
│  较  大  │   20-49人   │          │    6.0-6.5级    │
│  地震灾害  │         │          │            │
├───────┼─────────┼──────────┼────────────┤
│  一  般  │   20人以下   │          │    5.0-6.0级    │
│  地震灾害  │         │          │            │
└───────┴─────────┴──────────┴────────────┘

  3.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下,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人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省级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支持下,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人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省级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Ⅳ级响应、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I级响应由国务院决定。Ⅳ级、Ⅲ级、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国地震局。中国地震局对地震应急响应级别进行核准。

  3.2 信息报送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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