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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适当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适当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韶府办〔2007〕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的低保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成效,充分发挥了社会保障最后一道“安全网”的兜底作用,为构建和谐韶关和促进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应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大部分县(市、区)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未能按实际差额补助,补助水平偏低,与全国、全省的平均补助水平有较大差距。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提高低保对象补助水平工作紧急会议精神,现就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对象的补助水平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十分关注困难群众生活保障问题。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决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具体行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敏感性,从构建和谐韶关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提高低保对象补助水平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把适当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工作,作为新一届政府执政为民的实事抓紧抓好抓落实。城乡低保补助水平未能达到省要求的县(市、区)更要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此项工作。

  二、制定方案,筹措资金

  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工作,关系到广大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结合本地低保补助水平工作实际,迅速行动,严密组织,周密部署。要组织民政、财政部门会同统计、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物价指数、人均实际生活水平,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民保[2006]14号)精神,认真制定本地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调整方案。在制定调整方案时,统一从2007年1月起,按省要求适当提高低保对象人月补助水平(城市提高到80元,农村提高到40元)。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资金保障是关键。各级政府要克服困难,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城乡低保资金的投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法规和省市要求,尽快测算低保所需资金,落实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将财政预算资金拨入低保专户,确保低保资金按月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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