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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消防工作“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3、狠抓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级政府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要牢固树立“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指导思想,以危害公共安全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场所为重点,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

  4、切实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依法明确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乡镇政府的消防工作责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组建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等职责;推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强化消防自治管理能力,增强社区和农村消防管理、教育、服务、保障的综合功能。切实将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实行消防治安联防,提高社区和农村防控火灾的能力,坚决遏制社区和农村火灾。提倡和鼓励城市、城镇家庭配备常用灭火器材,高层住户应配备逃生器材。农村家庭也应根据需要,自备相应消防器材,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5、努力建立新的火灾保险制度。紧紧抓住加入WTO、开放保险市场的有利时机,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积极推动建立新的火灾保险制度,适时实行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定被保险人投保前应具备的消防安全条件,强化承保前的风险评估,明确承保后保险人开展防灾防损的职责,促使投保单位自觉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提高自身防范火灾能力。并明确保费收入用于防灾减灾、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的投入比例,发挥保险经济杠杆调节火灾风险的作用,努力形成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

  (三)建立和完善消防法制体系,大力推进依法治火。

  1、切实加大消防执法力度。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要求,严格把好消防审核、验收关。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严格落实建筑消防设施“三同时”制度。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重点,加强对公众聚集、易燃易爆、劳动密集型生产和加工企业笉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建立全市火调、消防监督、建审和消防法制专家组,加强对消防执法活动的指导。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应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的要求,确定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要强化消防安全管理职能,对辖区的企业单位和辖区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有效监督。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消防执法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各职能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切实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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