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消防工作“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2、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年度工作计划应有消防安全工作内容,并定期向政府汇报本部门开展消防工作的情况。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广新、卫生、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有关教育课程。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部门要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开展消防公益宣传。市政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水压够,水量足。通信部门要确保消防通信设施完好,信息畅通。公安消防机构要面向社会开展消防法制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要加强对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负责制订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的年度计划,并委托有关单位实施;对人为造成公共消防设施损坏的,要依法实施处罚。

  3、社会各单位要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各单位要依法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切实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定期进行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消防水源要保障充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营业性场所要留有足够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且保障畅通,并向顾客宣传防火、灭火、逃生自救常识。

  (二)建立和完善火灾防控体系,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

  1、认真编制和实施城市、城镇消防规划。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要求,抓紧制(修)订城市、城镇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同步组织实施。新城开发和旧城改造要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今后报批城市、城镇总体规划时,对存在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消防规范标准、规定的,或缺少消防有关内容的,一律不予审批。

  2、积极推进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抓紧解决过去城市建设中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技术装备等方面的“欠账”问题,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市区)和开发区、工业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必须按照消防规划要求一步到位。对已有的公共消防设施,各级政府要落实相关部门定期维护管理的责任,确保符合要求,完整好用。继续加快消防站、消防特勤队伍建设,积极发展水上消防特勤专业力量。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