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建设粤北经济强市、交通枢纽、区域中心、山水名城、和谐韶关的总目标,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协调发展、城乡统筹,坚持依法治火、综合治理,坚持科技先行、以人为本,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新韶关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主要目标
1、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位,消防业务经费满足消防工作发展需要。
2、建立行之有效的重大火灾隐患预防和整改机制,城乡防火条件明显改善,重大火灾隐患得到及时整改,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继续得到有效遏制。
3、消防力量发展适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完善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地方政府消防力量和企业专职消防力量为补充的多种形式消防力量体系,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消防特勤力量训练和作战体系基本形成,农村普遍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4、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高,消防知识纳入素质教育和学历教育范围,消防职业教育形成规模,消防宣传进家庭、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工作普遍开展。
5、城镇消防规划得到严格实施,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技术装备建设全部还清“欠帐”,并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消防站数量有较大幅度增加,布局更加合理。消防站建设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明显改善。
6、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市情的各项消防制度,全面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保障能力,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7、消防产品质量显著提高,市场秩序规范、管理有力。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和完善社会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切实提高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1、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政府任期目标,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并督促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完善政府定期研究消防工作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制定实施消防规划、消防经费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技术装备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应急救援机制建立、公共消防安全教育、消防力量发展等重大问题。进一步落实政府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各级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督查、考评、奖惩机制,上级政府应定期考核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重点工作应专项督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对各地区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生火灾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调查火灾事故,查明火灾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