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加强农村及周边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屏障。逐步开展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大力发展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加强养殖场管理,防治禽畜造成的污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建立基本农田土壤环境定位监测点,减少环境污染。广泛开展生态示范村镇的创建活动。继续大力推广沼气。强化对水土流失敏感区、水源涵养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敏感区的保护,加强生态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体系的建设。积极抓好南雄、大宝山等区域的水土流失治理,使其生态功能尽快恢复。
四、完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优化环境保护工作环境
(十四)全面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排放。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环保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放。要严格执行省、市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不得突破。已超出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必须制定污染物削减计划,限期削减;对污染物超总量排放的企业进行限期治理,并暂停审批新增该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新建项目所增加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努力做到“增产不增污”,甚至“增产减污”。
(十五)强化规划控制,科学确定环保准入条件。按照工业进园和污染行业统一规划、集中布局的原则,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产业政策引导,在全市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工业布局。对按规定完成了园区整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业园区,其进入园区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可以简化,并适当下放环保审批权限。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不符合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达不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目标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建设。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摸清规划有限开发区和集约开发区的环境容量,根据环境承载能力设立合理的项目准入门槛,指导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和当地的招商引资工作。
(十六)强化环境监管,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创新环境执法机制,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和上下联动,完善环保案件移送制度,强化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和环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认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完善有针对性的环境监管制度,加强对重污染地区、重污染工业园区、重污染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对严重污染的企业,各地要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整改,逾期不能完成任务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或关闭。实行重点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强化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