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韶市联〔2007〕3号 2007年3月20日)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加快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特作出如下决定,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一、加强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重大意义。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内在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执政能力的实际行动。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近年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保护热点问题,取得明显成效,从而使全市环境质量在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显著提高的情况下基本保持稳定,部分地区有所改善;绝大多数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重点地区环境污染问题逐步得到解决;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稳步推进;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广大群众参与、关心环境保护的力度明显提高。但是,我市的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突出表现在: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不高,饮用水源的保护压力加大;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超标,城市空气质量不稳定,酸雨频率较高;局部地区水土流失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治理任务仍然很重;资源开发利用型经济和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产生结构性污染,环境风险较高;环境保护机制不完善,历史欠帐多,投入不足,污染治理进展缓慢;环境管理效率不高,监管能力薄弱;环境保护规划滞后,工业布局不合理,环境污染纠纷越来越多,成为了影响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制约因素。因此,各地各部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与经济社会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采取综合手段,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问题,努力促进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韶关的要求,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主线,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的原则,科学规划,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创新环境管理机制,强化监督管理,确保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