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运用仲裁法律制度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具有法律的强制执行力。目前,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仅由交警部门进行调解,很多案件刚达成调解意见,当事人又反悔或者拒不履行,交警所做的调解工作前功尽弃,造成久拖不决,增加了当事人物质上和精神上的负担。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既易于被当事人接受,又提高了办案效率。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或裁决书,具有法律的强制力,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向保险公司理赔,避免了扯皮和久拖不决。
第四,运用仲裁法律制度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有利于节省有限的警力。能够有效地减轻交警部门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从而使交警部门能够将有限的警力投入到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工作中去,减少事故的发生,创造交通平安。
二、切实做好仲裁工作,及时、快捷、有效地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仲裁法律制度,特别是要对营运组织、车辆管理单位、驾驶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做好仲裁法律制度和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仲裁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和工作指导。各业务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市交警部门和仲裁机构要密切协作,共同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健全工作机构。为切实把运用仲裁法律制度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各项工作做好,及时、快捷、公正、高效地办理仲裁案件,韶关仲裁委员会在市交通事故处理中心设立“交通事故赔偿仲裁中心”,由市法制局副局长、韶关仲裁委员会副主任黄益东同志任主任,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卢志伟、市交警支队交管科科长龚少华同志任副主任。仲裁工作人员由韶关仲裁委员会调派,工作场所由市交通事故处理中心调挤,必需的工作经费由财政解决。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