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以仲裁方式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争议的通知
(韶府办〔2007〕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使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依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后,及时、快捷、有效地解决赔偿争议,保障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以仲裁方式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争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运用仲裁法律制度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重要意义
仲裁是国际公认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最佳方式。运用仲裁法律制度解决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第一,运用仲裁法律制度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仲裁倡导以亲和的方式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交通事故一经认定责任后,就涉及到对损害方的赔偿问题,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赔偿问题,可在亲和的氛围中进行调解,化怨气为谅解、理解,比较容易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把争议解决好,达到亲和息争,稳定社会的目的。
第二,运用仲裁制度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符合法律规范。我国《
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制度是解决民商事财产权益纠纷的重要手段和法律依据,对其适用范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仲裁法》的第
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实质是民法中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属于仲裁范畴。《
民法通则》第
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压、高空、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以仲裁方式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争议,符合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