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条件的新建建筑,应执行建筑节能率65%的标准。
(四)对原有建筑应逐步进行节能改造,使之达到节能标准要求。
(五)对申报的节能建筑要进行检测和认定,检测和认定的结果作为节能建筑工程验收依据。
(六)节能建筑检测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进行;市墙改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能建筑认定工作。
(七)对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已通过资质认证),并经过认定为节能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所交纳的墙改专项基金按100%标准返退。
三、明确职责强化监管
(一)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对粘土砖生产企业用地的监督检查,加大查处非法占地取土烧砖行为的力度,从源头上把关。自即日起,对现有的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得批准新增用地,不再颁发开采粘土资源的采矿许可证;不得向新建、改建、扩建、移建的粘土砖生产企业供地。
(二)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即日起,不再办理粘土砖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对现有的有照粘土砖生产企业,依据省、市文件规定的禁止生产期限,及时办理企业申请注销营业执照或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手续;对逾期不申报注销和变更的企业,依法给予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市、县建设委员会应制定并实施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设计、施工规程规范;充分运用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建管、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验收等手段,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节能设计标准和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城市新建建筑,一律不准招投标、不准施工、不准验收备案、不得销售和使用、不予参加建筑评优和评奖。
(四)市、县经济委员会及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应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规划指导、舆论宣传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制定粘土实心砖总量控制计划,落实各生产企业限产计划安排;会同质监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管,确保墙体材料产品质量;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定期开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五)发改、财政、税务、质监、农业、环保、科技、市招投标中心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墙改管理机构做好推进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
四、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