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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

  5、支持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头创业。经批准,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在本市创办或领办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转让著作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 年内按每户每年 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以继续享受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7、扶持农民大胆创业。农民从事机械化作业、排灌、植保、家畜和疾病防治项目以及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经登记成立的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其成员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或农村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农民进城创业保留原有土地承包经营与转让权、村级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等权益,允许继续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同时,在工商、税收、购房等方面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
  8、倡导高校毕业生开拓创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第一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地方实得部分,以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由受益财政依次抵扣,予以补助。
  9、引导军转干部、城镇退役士兵主动创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0、推动企业二次创业。企业新、扩、改工业厂房建设项目,自项目建设之日起,三年内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上解部分除外)。
  三、打造创业载体,健全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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