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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

韶关市人民政府
(令第33号)


  《韶关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已经2007年4月13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郑振涛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韶关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包括暴雨、寒冷、雷雨大风、大雾、高温、道路结冰、森林火险、冰雹、灰霾、干旱、台风共十一类气象灾害。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及应急抢险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防御气象灾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突发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系统、预警信号播发系统和防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预警水平、播发质量和防御能力;

  (二)通过各种形式,利用有效资源,宣传预警信号、防灾减灾知识;

  (三)建立健全防御气象灾害预警机制,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及应急抢险工作:

  (一)气象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及时收集气象灾害实况,为各职能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所需气象信息。

  (二)市三防办公室负责组织防洪安全检查,制定防洪预案并监督实施,联络、协调有关部门抢险救灾,编制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

  (三)新闻媒体负责向公众及时传播气象灾害的预警信息,并宣传相应预警信号的含义和防御措施。

  (四)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各学校防御气象灾害工作,向学生宣传预警信号的含义以及相应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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