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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粤北工业开发区有关管理职能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粤北工业开发区有关管理职能的通知
(韶府〔2007〕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粤北工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通过国家发改委审核公告的省级开发区。为使开发区又好又快地发展,成为市区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精神和《广东省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授予开发区管理职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市级审批权限内,继续授予开发区管委会在开发区范围内的内外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的权限。

  二、开发区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局以及市有关部门会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审批开发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设计施工方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书。

  三、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拟定征地计划,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制订开发区内土地利用方案。未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开发区规划管辖区内征地和进行项目建设。

  四、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内各类工业建设项目(含附属及配套项目)的报建审批;负责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负责工程项目招投标核准和审批(按照《招投标法》规定需要招投标的项目统一进入市工程交易中心招投标),核发《建设施工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五、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内各类工业建设项目(含附属及配套项目)的人防报建,并按规定做好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缴工作。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负责收齐报建的有关资料报市人防办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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