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的人员适当提高退休待遇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杭劳社险[2007]117号 二○○七年五月十九日)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浙劳社老[2007]37号文件,落实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的人员适当提高退休待遇的有关政策,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凡符合文件规定、可以享受适当提高退休待遇的人员,向档案关系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提出申请,由劳动保障站审阅档案,填写《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区工作的人员适当提高退休待遇审核表》(附表),涉及工龄折算的人员应按退休人员连续工龄重新认定程序填写《退休人员连续工龄重新认定表》,并携申请人档案,报市劳动保障局审定并落实待遇发放。
从2007年6月1日起,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应按规定填写附表,并按退休审批权限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此项工作关系到部分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请各区、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增发的待遇尽早发放到位。
联系人:朱晓燕 联系电话:87258516
附件:
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人员
适当提高退休待遇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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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性│ │ 出生年月 │ │
│ │ │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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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时间 │ │ 3500米以上 │ │
│ │ │ 地区工作年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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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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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时所在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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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的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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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止年月 │ 在何地区何单位工作 │ 海拔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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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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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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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有关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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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 主管 │ │
│位│ │ │ │
│或│ │ 部门 │ │
│劳│ │ │ │
│动│ │ 意见 │ │
│保│ │ │ │
│障│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站│ │ │ │
│意│ │ │ │
│见│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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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根据浙劳社老[2007]37号文件精神,同意按在海拔□3500米;□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 年 │
│劳│□提高退休费、折算工龄 年; │
│ │□增发实得基础养老金5% │
│动│□增发实得基础养老金10% │
│保│□一次性补贴 │
│ │ │
│障│ │
│局│经办: 年 月 日 │
│ │ │
│审│ │
│核│ │
│ │ │
│意│ │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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