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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的人员适当提高退休待遇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的人员适当提高退休待遇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杭劳社险[2007]117号 二○○七年五月十九日)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浙劳社老[2007]37号文件,落实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的人员适当提高退休待遇的有关政策,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凡符合文件规定、可以享受适当提高退休待遇的人员,向档案关系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提出申请,由劳动保障站审阅档案,填写《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区工作的人员适当提高退休待遇审核表》(附表),涉及工龄折算的人员应按退休人员连续工龄重新认定程序填写《退休人员连续工龄重新认定表》,并携申请人档案,报市劳动保障局审定并落实待遇发放。
  从2007年6月1日起,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应按规定填写附表,并按退休审批权限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此项工作关系到部分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请各区、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增发的待遇尽早发放到位。
  联系人:朱晓燕      联系电话:87258516

  附件:
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人员
适当提高退休待遇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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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性│           │    出生年月    │    │
│     │           │别│           │           │    │
├─────┴───────┬───┴─┴───────┬───┴───────────┼────┤
│退休时间         │             │     3500米以上     │    │
│             │             │     地区工作年限     │    │
├─────────────┼─────────────┴───────────────┴────┤
│身份证号码        │                                  │
├─────────────┼──────────────────────────────────┤
│退休时所在单位      │                                  │
├─────────────┴──────────────────────────────────┤
│                 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的工作经历                 │
├─────────┬─────────────────────────────┬────────┤
│   起止年月   │          在何地区何单位工作          │  海拔高度  │
├─────────┼─────────────────────────────┼────────┤
│         │                             │        │
├─────────┼─────────────────────────────┼────────┤
│         │                             │        │
├─────────┼─────────────────────────────┴────────┤
│  其他有关情况  │                                      │
├─┬───────┴─────────────┬───────────┬────────────┤
│单│                     │     主管     │            │
│位│                     │           │            │
│或│                     │     部门     │            │
│劳│                     │           │            │
│动│                     │     意见     │            │
│保│                     │           │            │
│障│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站│                     │           │            │
│意│                     │           │            │
│见│                     │           │            │
│ │                     │           │            │
├─┼─────────────────────┴───────────┴────────────┤
│市│根据浙劳社老[2007]37号文件精神,同意按在海拔□3500米;□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  年     │
│劳│□提高退休费、折算工龄  年;                                │
│ │□增发实得基础养老金5%                                   │
│动│□增发实得基础养老金10%                                   │
│保│□一次性补贴                                        │
│ │                                              │
│障│                                              │
│局│经办:                         年  月  日            │
│ │                                              │
│审│                                              │
│核│                                              │
│ │                                              │
│意│                                              │
│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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