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建工发[2007]182号)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针对目前一些地区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工程频繁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而相应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相对较为滞后,已成为政府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的情况,建设部近日下发了《
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建安办函〔2007〕4号),现予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对进一步加强全市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大监管力度
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
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认真实施对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格施工许可制度,对违反规定不办理相关手续的要坚决责令停工并依法查处,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建立长效管理制度,加强巡查和排查工作
全市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管辖范围内的既有建筑立即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和落实产权人或责任人立即采取解危补救措施,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务必确保既有建筑的使用安全。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把辖区内既有建筑的装修、改扩建及附加装饰物等工程严格纳入到监管范围。要建立和实施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加强巡查。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对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等工程的监管工作重点是:一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法定建设程序,对违反程序的一律立即停工,并依法查处;二是确保既有建筑的装修、改扩建及附加装饰物等工程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严禁擅自改变方案和用途的行为;三是加强对既有建筑原结构变动情况的审查检查工作,对涉及结构变动和加载情况的,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审核认可或经检测机构结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