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与赌博屡教屡犯的;
(二)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
(三)在工作时间赌博的;
(四)在国(境)外赌博的。
第七条 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一)故意为他人赌博提供资金帮助的;
(二)故意为他人赌博提供计算机网络帮助的;
(三)故意为他人赌博提供通讯帮助的;
(四)故意为他人赌博提供费用结算帮助的;
(五)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的;
(六)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其他方便条件的。
第八条 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对其配偶、子女负有教育责任。纵容配偶、子女参与赌博活动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行政撤职处分。
第九条 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包庇赌博活动,或者故意为赌博活动通风报信,或者在打击赌博活动中,徇私舞弊、妨碍调查,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本人的赌博行为的;
(二)主动检举他人的赌博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阻挠、抗拒执纪执法人员依法对赌博活动进行检查和打击行动的;
(二)打击报复检举、揭发或查禁人员的;
(三)有其他从重或者加重情节的。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和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有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行为的,从重处理。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策划、组织或者介绍他人参加赌博活动,依照本规定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