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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贸委、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申请国家财政支持资金的通知


  (二)试点企业上报材料
  1、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2);
  2、2006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验收申请表(附件3);
  3、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验收申请表相对应的农家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1套;
  4、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验收申请表相对应的、能反映农家店基本面貌的农家店内、外照片各1套;
  5、2006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验收申请表(附件4);
  6、配送中心建设、改造项目提供:(1)企业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的一年期以上中长期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合同;(2)借款凭证;(3)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时间安排
  各市经贸委(贸易局)、财政局组成验收小组,对申报项目逐个验收。验收结束后,根据验收结果,于2007年1月15日前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同时提交本《通知》要求的有关材料。2007年1月16日开始,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有关项目按规定进行抽查,抽查结束后按规定的程序和补贴标准,将合格项目补贴资金下拨给各市财政局,由各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把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试点企业。

  五、其他事项

  (一)各市经贸委(贸易局)要做好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的审核工作,严禁私自变更试点企业。一是将申请验收的项目与验收合格的项目严格对应;二是将配送中心贷款贴息申请中贷款合同、借款凭证等材料的承贷企业(贷款合同中的借款方)名称与商务部批复的企业名称以及配送中心项目的所有方严格对应;三是将项目验收申请的复印件项目与原件逐一核对;四是验收申请材料中不得出现子公司、母公司交叉混淆使用的问题。

  (二)各市经贸委(贸易局)要按照《商务部关于加强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规划管理的通知》(商建发[2006]322号)的要求,对农资农家店和农资配送中心建设予以重点关注,对其进行重点验收和检查,确保农资农家店和农资配送中心的建设质量。要保持合理的农资农家店建设速度,申请财政支持资金的农资农家店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农家店数量的30%。
  (三)省内跨市开设农家店的试点企业,试点企业所在市以外的农家店,由试点企业向农家店所在市经贸委(贸易局)提出验收申请,农家店所在市经贸委(贸易局)会同财政局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试点企业所属市经贸委(贸易局),由试点企业所属市经贸委(贸易局)将有关资料汇总后报省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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