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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贸委、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申请国家财政支持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经贸委、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申请国家财政支持资金的通知
(苏经贸商建﹝2007﹞10号)


各市经贸委(贸易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6]38号)精神,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规发[2006]147号)要求,我省将组织申报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国家财政资金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贴息:对试点企业建设或改造配送中心的金融机构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予以1年贷款利息补助,贴息的贷款利率按4%计算。
  (二)农家店资金补助:对试点企业建设或改造农家店,每个乡级店补助3000元,每个村级店补助4000元。上述补助包括专项用于农家店店长的培训资金。
  二、申请财政支持资金项目的条件
  (一)经批准列入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试点企业,2006年1月1日-12月31日在试点县完成的配送中心及农家店建设、改造项目。
  (二)承担项目的企业依法注册,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农害农记录,与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签订了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保证书。
  (三)配送中心建设、改造项目贷款,经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或农村信用合作社批准同意,承办企业与上述金融机构已签订贷款合同。
  (四)日用消费品农家店、农资农家店建设标准分别符合商务部制定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SB/T10393-2005)、《商务部关于印发<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5〕543号)要求,并按照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对农家店进行规范管理。
  (五)农家店和配送中心项目符合《商务部关于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通知》(商建发[2006]600号)和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经贸商建〔2006〕77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通知》(苏经贸商建〔2006〕799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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