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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教育类专业毕业生认定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教育类专业毕业生认定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苏教师函[2007]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中专校:

  最近有不少学校请示,招生计划上未注明“师范类”字样的教育类专业的学生,在毕业时是否可以与招生计划上注明“师范类”的毕业生享受相同政策认定教师资格。

  根据我厅2007年第6号专题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凡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招生计划的2007年前入学的教育类专业毕业生,视同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可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及层次相符的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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