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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福建省监察厅关于支持配合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若干意见

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福建省监察厅关于支持配合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若干意见
(闽纪发[2005]7号)


各市、县(区)纪委、监察局,省直纪工委,省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处),各大学纪委:
  为贯彻执行闽委发〔2004〕17号《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若干问题的决定》,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更好地发挥政协民主监督作用,使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纪律监督紧密结合,进一步促进我省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配合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重要情况通报制度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向同级政协通报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也可应各级政协的要求,不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就反腐倡廉工作征求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二、建立健全工作联系制度 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确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联系同级政协工作,运用多种形式加强与政协机关的联系,互通情况、合作交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部署年度工作或专项治理的有关安排,邀请相关的政协领导或专门委员会领导参加。
  对各级政协邀请出席的有关会议,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安排相关领导出席并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支持配合人民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工作
  各级政协组织的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专题调研和视察,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工作上予以支持和配合。注意总结推广各级政协组织、政协委员在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政风工作中的成功经验,重视各级政协组织、政协委员对党风廉政建设的专项评议,在履行职责中充分吸纳政协委员对反腐倡廉和纪检监察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对待政协委员的批评,自觉接受监督。
  四、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和工作建议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同级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建议,要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答复。对政协委员提供的案件线索和有关重要情况要认真核查,及时反馈。对20名以上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建议,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要专题研究,组织人员调查落实,及时向政协机关和联名的政协委员书面反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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