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06年煤炭经营情况自检报告,内容包括:煤炭经营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经销煤炭来源情况、用户和运输方式等情况;经营设施、储煤场地情况;煤炭计量、质量检验情况;环保措施实施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有效的符合环保要求的储煤场地证明,有效的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证明。
(四)进货增值税发票原件(只需达到年检要求数量的发票)或煤炭进货发票抵扣联原件,2006年度新批准设立的煤炭经营企业根据其取证时间提出不同要求。
(五)煤炭经营资格证正、副本。
(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六、年检、换证要求。
(一)对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煤炭经营企业本次年检为不合格:
1、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应当具备的各项条件发生变化,现已不符合取证条件。
2、有伪造或买卖、出租、转借及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行为。
3、在煤炭经营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中不符合《
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
4、有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或者经营无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的煤炭产品的行为。
5、有囤积居奇、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不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
6、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的规定,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
7、受到过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的依法查处,确定有违法行为的。
8、煤炭经营不能正常开展,年经营商品煤量小于1.2万吨(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再适当提高经营规模要求)。
9、注册资本金(实收)达不到200万元的。
(二)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对无正当理由未提出年检申请的煤炭经营企业,视同年检不合格。
(三)对2005年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确定为基本合格,2006年仍没有改变的煤炭经营企业本次年检可定为不合格。
(四)对年检不合格的煤炭经营企业吊销其煤炭经营资格证,同时通知工商行政部门在其经营范围中取消煤炭经营项目。
(五)有需要变更名称的企业,提供符合变更要求的相关资料。
(六)年审期间原则暂停审批新增煤炭经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