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规模要求。一般企业单个技改项目技术设备购置发票额应在800万元及以上(苏北地区适当降低标准)。省重点培育发展企业申报的项目发票总额应在2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适当降低标准)。如果省重点培育企业的申报项目发票额低于2000万元(高于800万元),则只能按一般项目标准给予补助,不能享受省重点培育企业的补助标准。
3、同一企业不能连续两年申报技改专项资金补助,省重点培育企业与宿迁的企业除外。
4、申请奖励项目仍按《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经贸投资〔2005〕341号、苏财企〔2005〕31号文)要求办理。
5、《2008年省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将重点考虑以下项目:(1)列入《2007年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2)列入《2007年江苏省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3)列入《江苏省财政系统财源建设试点企业》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申报《2008年省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项目应于2008年1月31日前汇总上报,以后按此时间进度办理。
6、申报凭证的认定。
(1)技术设备购置发票应为项目备案后开出,符合建设内容并按表三要求填写,经市经贸委和财政局核实加盖印章后上报。各市向省申报时应将各市属和县(县级市)的项目分别填报。
(2)为鼓励引进高端人才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对于企业用于引进专业高级人才所发生的费用,其合同经市经贸委和财政局核实加盖印章后也可与技术和设备购置发票一并列入表三做为申请补助的有效凭证。
三、申报程序
1、申报2007年省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项目按照《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经贸投资〔2005〕341号、苏财企〔2005〕31号文)要求,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属地经贸和财政部门申报。
2、根据《江苏省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规定,申报项目按“技术设备购置补助”和“达产达效项目奖励”分别填报“江苏省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申报表见附件1、2)。所有申报项目请在备注中注明属于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导向目录XX类XX条和“江苏省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重点项目计划”批次,并由项目属地经贸与财政部门初审盖章。
3、各省辖市经贸委(经委)和有关市财政局认真筛选审核后,将初选项目通过省技改信息管理系统原贴息库录入并汇总专项资金计划表,于4月20日前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报省经贸委,同时将企业专项资金申请表及附件、本市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和2007年省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情况表(表5)一式两份分别报省经贸委工商业投资处和省财政厅企业处。省属企业项目由省有关部门向省经贸委工商业投资处和省财政厅企业处直接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