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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荣誉驾驶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在本记分周期和最近连续4个记分周期内无记4分以上记录;
  (三)在本年和最近连续4年内无一般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无列入“黑名单”管理记录;
  (五)无治安拘留处罚和刑事处罚记录。
  第八条 金牌荣誉驾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小型自动挡汽车以上准驾车型资格20年以上;
  (二)在本记分周期和最近连续5个记分周期内无记2分以上记录;
  (三)在本年和最近连续5年内无一般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无列入“黑名单”管理记录;
  (五)无治安拘留和刑事处罚记录。
  第九条 驾驶人获得省、市级荣誉称号的(如劳动模范、竞赛能手等),或因见义勇为、协助破获重大刑事案件、举报交通肇事逃逸等事迹,受到公安机关表彰奖励的,可以破格授予相应荣誉。

第四章 授予程序

  第十条 荣誉驾驶人由机动车驾驶人向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驾驶证核发地交通管理部门对其条件进行审查,条件符合,经公示无异议的,授予相应荣誉。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主动对有关驾驶人的条件进行审查,条件符合,经公示无异议的,授予相应荣誉。
  荣誉驾驶人不设定名额限制。
  第十一条 铜牌荣誉驾驶人、银牌荣誉驾驶人以各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名义授予。
  第十二条 金牌荣誉驾驶人由各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初审,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复核,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的,以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名义授予。

第五章 奖励措施

  第十三条 对获得荣誉的驾驶人颁发荣誉证书、证卡,在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网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获得荣誉的驾驶人,享受当地驾驶人协会会员待遇。
  第十五条 建议保险公司对获得荣誉的驾驶人在投保车辆保险时实行保费下浮,向用人单位提供荣誉驾驶人名单,供用人单位在聘用驾驶人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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