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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荣誉驾驶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荣誉驾驶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公厅[2007]147号)


各市、县公安局:
  为激励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倡导良好的驾驶职业道德和文明守法风尚,建设和谐道路交通环境,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省厅制定了《江苏省荣誉驾驶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工作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交巡警总队。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荣誉驾驶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倡导良好的驾驶职业道德和文明守法风尚,建设和谐道路交通环境,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荣誉驾驶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表现突出的驾驶人授予的一种荣誉。
  第三条 荣誉驾驶人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公安机关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第二章 荣誉驾驶人的等级及授予对象

  第四条 荣誉驾驶人从低到高依次为:铜牌荣誉驾驶人、银牌荣誉驾驶人、金牌荣誉驾驶人。
  第五条 荣誉驾驶人授予的对象为本省持有小型自动挡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

第三章 授予条件

  第六条 铜牌荣誉驾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小型自动挡汽车以上准驾车型资格10年以上;
  (二)在本记分周期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6分以上记录;
  (三)在本年和最近连续3年内无一般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无列入“黑名单”管理记录;
  (五)无治安拘留处罚和刑事处罚记录。
  第七条 银牌荣誉驾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小型自动挡汽车以上准驾车型资格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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