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以城镇、道路、居民区等地名命名、更名的,其项目位置应在该地名所指的地域范围内;
(六)名称用字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必须符合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要求;
(七)名称专名采词应符合汉语语法规范,易懂易记,不得造词。
第七条 居民住宅区和建筑物的通名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厦:指12层以上或建筑高度在36米以上的单体建筑物。
(二)花园:指绿地率在40%以上,有较多人工景点和绿地,且集中绿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区。
(三)别墅:指建筑物以低层为主,建筑规格较高,具有独立庭院,环境优美,容积率在0.5以下,绿地面积不少于占地面积的50%。
(四)山庄:指住宅区内楼宇之间高低起伏、错落有致、依山而建,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用途的建筑群。
(五)城:指有较完善的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封闭、半封闭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居住、商业、办公用途的建筑群。
(六)中心:指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或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的,具有特定功能的建筑物名称。一般前面应加功能性的词语,如商务中心、娱乐中心等。
(七)广场: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四周道路围合、相对完整的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群),其中必须有3000平方米以上的集中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消防通道)。一般前面应加功能性的词语,如商务广场、假日广场等。
(八)新村:指占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相对独立的居住用途的建筑群。
(九)大楼:8层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建筑物。
(十)小区、公寓、厦、楼、村、园、苑、庭、阁、家、台、轩、馆、榭、院、居等可作为建筑物的通名使用。
(十一)使用本规定以外的通名,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另行研究确定。
第八条 地名申报单位在确定标准地名前的名称为暂定名称,应在提交规划方案之前,及时向市民政局申报正式名称。申报单位填写《居民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立项批文或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2份;
(2)用地范围图2份,图上应标注项目四周邻近地名,并注明出让公告中的基本技术指标;
(3)其他应提交的材料各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