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认定内容
(一)审定申报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或单位是否执行政府审批或核准程序,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审批或核准要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规范和认定申报条件;
(二)审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以及综合利用资源来源和可靠性;
(三)审定是否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八条 除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行由企业申报,所在地市经贸委审查,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审定的制度。
第九条 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向市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市经贸委在征求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自规定受理之日起在30日内完成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经贸委。
审查采取台帐审核、现场检查和专家评审的办法。专家组由综合利用管理、财务、税收和行业专家组成。
第十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应向市经贸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六份: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书,主要包括企业概况、生产经营情况、申报认定的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申请认定的理由等;
(二)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原材料消耗汇总表;
(五)利用“三废”或再生资源数量的证明;
(六)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七)企业财务报表及综合利用产品核算明细表;
(八)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掺入废弃物含量的检测报告;
(九)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的证明。
第十一条 市经贸委对申请单位提出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