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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

  2、允许企业对研究开发类仪器设备采取加速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 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在3年内全部折旧完毕。
  3、实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积极争取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经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税率征收所得税,超过 15%税率的地方留成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由同级财政按当年纳税增长额度资助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新创办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 2年内按规定税率征收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由同级财政按当年纳税增长额度资助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
  4、鼓励企业研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省级以上重点新产品,从被认定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增值税的 25%(地方分享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当年纳税增长额度资助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优先安排退税资金,及时足额办理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免)税。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产品进入《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对列入目录的产品优先给予扶持。
  5、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园等,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级科技园内孵化的企业3年内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收入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由同级财政按当年纳税增长额度资助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对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所得,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扶持作用
  1、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建立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由市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我市自主创新的产品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必须首先采用自主创新产品。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 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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