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 《深圳市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③ 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证(验原件)。
法律依据:《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
十九条;《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九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的变更(不含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申请材料:
1.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变更单位名称的还应提交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变更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对负责人的授权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的申请材料:
1.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深圳市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4.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证(验原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食品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包括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培训、卫生管理制度和内部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等)(各1份);
8.食品经营企业应提供食品生产厂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
9.由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所经营食品近一年内的卫生检验报告和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经营进口食品的企业,应提供口岸食品卫生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所经营食品的近一年内的《卫生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意见书(复印件1份);
12.凡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提供具体情况报告和登报原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二十五条、第
三十条;《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申办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需填写《深圳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表1)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附表2)。
(二)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和延续需填写《深圳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上述申请表格可到深圳市卫生局和各区卫生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跨行政区域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深圳市卫生局;其他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该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各区卫生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跨行政区域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机关为深圳市卫生局;其他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机关为该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各区卫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食品经营卫生行政许可的时限:
1.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食品经营项目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包括资料和现场审查),并发放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
2.在受理食品经营项目竣工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食品经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发放《卫生许可证》或《不予批准通知书》。
(二)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延续行政许可的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食品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