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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② 由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③ 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④ 经营场所合法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⑤ 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复印件各1份);
  ⑥ 食品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包括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培训、卫生管理制度和内部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等)(各1份);
  ⑦ 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⑧ 所经营食品生产厂的卫生许可证及由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该食品近一年内的卫生检验报告和评价报告(复印件各1份);
  ⑨ 经营进口食品的企业应提供口岸食品卫生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该食品近一年内的《卫生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食品卫生监督程序》(1997年3月15日卫生部令第50号)第十八条;《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2)在申请食品经营项目竣工验收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 由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② 《深圳市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③ 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证(验原件)。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十九条;《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九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2.食品批发卫生许可申请材料:
  (1)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2)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营场所合法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所批发食品生产厂的卫生许可证及由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该食品近一年内的卫生检验报告和评价报告(复印件各1份);
  (6)《深圳市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7)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证(验原件);
  (8)经营进口食品的企业应提供口岸食品卫生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该食品近一年内的《卫生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3.餐饮业和食堂卫生许可申请材料:
  (1)在申请餐饮业和食堂卫生许可时,首先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原件各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② 由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③ 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④ 经营场所合法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⑤ 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复印件各1份);
  ⑥ 食品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包括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培训、卫生管理制度和内部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等)(各1份);
  ⑦ 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十八条;《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九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2)在申请餐饮业和食堂项目竣工验收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 由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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